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
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长沙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园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纪念缅怀、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城市公园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风景名胜公园、城市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城市专类公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园的指导监督,具体负责市级综合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园林绿化机构负责辖区内未设置独立管理单位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的管理工作。
专类公园按照功能类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园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市级城市公园由市财政统筹保障,其他城市公园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第六条城市公园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鼓励开展城市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升城市公园品质和功能。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布局均衡、类型丰富、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城市公园体系。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根据城市体检结果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及时提出优化城市公园布局、完善服务设施的方案或者计划,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予以实施。
第八条城市公园建设计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同步纳入全市年度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并由建设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等标准规范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须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城市公园内休闲游憩、体育健身、服务管理、应急避难、无障碍通行等设施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等要求。
第十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实施园林绿化工程监管,承担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城市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城市公园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投入使用前命名,以及既有城市公园需要更名的,建设单位或者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向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城市公园命名或者更名申请。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命名或者更名申请依法予以批准,并按规定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公园命名应符合《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9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
第三章保护管理
??? 第十二条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按照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在城市公园内设立与环境协调一致的绿线界桩和绿线公示牌,公布城市公园位置、面积、四至边界、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改变城市公园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需依法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园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应经相应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在临时占用期满后恢复。
第十五条利用城市公园绿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的,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城市公园内新建、改扩建配套服务设施,应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城市公园内涉及新建、改扩建配套服务用房的,应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城市公园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做好城市公园植物养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公园内的植物或者擅自伐移树木,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确需伐移城市公园内树木的,必须按照权限由相应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和地域范围内代表性造园艺术和营造技艺,且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生态和科学价值的城市公园,应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历史名园。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名园认定工作,负责编制历史名园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全市城市公园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园规模、功能、位置等对全市城市公园进行分类分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养护经费、监督管理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开展城市公园开放共享工作。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开放公园内具备条件的草坪和林下空间,并公布开放时间、开放范围等信息,完善开放区域周边环境卫生、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并根据游客规模、植物特性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对开放草坪实行轮换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制定游园守则;
(二)保持园容园貌整洁,保障设备设施完好;
(三)做好公园绿化养护,保持树木花草繁茂;
(四)实施垃圾分类收集,符合条件的公园应建立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五)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外来物种侵害;
(六)加强车辆管理,杜绝园内车辆鸣笛;
(七)引导游客文明游园,劝阻游客不文明行为;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人防、技防、物防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九)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地质灾害、极端天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十)城市公园应每天开放,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关闭的,应提前发布闭园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提供便民服务。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项目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游艺服务、体育健身服务等。
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园新建经营性配套服务项目由城市公园管理单位(业主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属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设立申请,制定项目设立计划、实施及运行管理方案并向公众公开,按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组织实施。
城市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公园管理单位(业主单位)必须事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组织论证和听证。
综合公园新建经营性配套服务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方案、经营合同应向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规范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综合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具体负责市级综合公园经营性配套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城市公园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城市公园内所有经营项目、配套设施、大型活动等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附则
??? 第二十六条对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违法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湖南湘江新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辖区内的城市公园行政审批、备案管理等事项,由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