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印发《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
信息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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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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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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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
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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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设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进行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鉴定机构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评定、发布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等级,推动开展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配合市住建局做好信用管理宣传培训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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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和认定
第七条??鉴定机构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息是指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情况、人员和设备情况等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鉴定机构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省市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委托协议(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或者取得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受到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含市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鉴定机构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省市相关规定等,妨碍或干扰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受到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含市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对鉴定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储存,形成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向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申报、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向市住建局推送提供等。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质量监管,不断提升鉴定机构鉴定业务水平。将房屋安全鉴定执法监督检查,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报道核定情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结果,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等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统一录入信用信息。
第十条??良好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的文件,以及相关行政、司法部门推送的信息等证明材料。
不良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通报、通告、公告等书面文件以及相关行政、司法部门推送的信息。
第十一条??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删除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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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十二条??市住建局以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按照《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见附件)对鉴定机构进行信用信息记分管理,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作为评定鉴定机构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评分,评分规则为:鉴定机构信用综合得分=基本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鉴定机构首次记分为95分,信用综合得分封顶100分。
第十四条??良好信用信息在信用评定时予以加分,同一良好信用信息应用一次,以最高荣誉为准,不重复记分。
????同一失信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计分。
第十五条??根据信用信息得分,评价鉴定机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对应按优秀、良好、一般、风险进行分类。
鉴定机构被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直接判为D级。
(一)A级(100≥得分≥90分):行业信用优秀。
(二)B级(90>得分≥75分):行业信用良好。
(三)C级(75>得分≥60分):行业信用一般。
(四)D级(得分<60分):行业信用风险。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信用评价以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周期届满,得分清零,重新评价。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须按照要求每年提交材料申报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市住建局一般应在每年一季度前完成前一年度鉴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开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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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鉴定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以及进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重要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并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二十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鉴定机构,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措施:
(一)合理降低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通过相关媒体、协会网站等向社会推介;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鉴定机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的频次;
(二)加强行政指导,采取提醒、政策宣讲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修复信用、合法经营。
第二十二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鉴定机构,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二)对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
?第二十三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鉴定机构,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列入失信机构名单;
(二)将信用信息抄报市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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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住建局应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信息有误的,及时更正,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变更或取消。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市住建局可根据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发展及工作管理的实际情况,对《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评价记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