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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5年03月19日 15时54分
  • 来源: 市残联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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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残联、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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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长沙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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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帮助残疾人补偿和改善功能,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湘残联字2023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或通常可获得的用于预防、代偿、监护、缓解或降低残疾的产品、器具、设备或技术系统。

第三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内容包括:需求调查、??信息咨询、服务转介、适配评估、购买配送、设计定(改)制、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回访跟踪、维修更换、租赁借用、回收利用、展示体验、创新研发、知识宣传、监督管理及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和康复工作者等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等。

第四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保基本、广覆盖、规范化为目标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便利化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加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为残疾人提供高质量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六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一)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文件,统筹规划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督查指导各区县(市)规范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

(二)区县(市)残联负责在本辖区内落实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落实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审核、结算等;负责本地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并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展示、体验、评估和使用指导等工作;承担对基层辅助器具适配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服务档案的建立以及相关数据的录入与统计工作。

(三)乡镇(街道)残联负责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核;为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服务;组织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宣传、需求筛查、基本型辅助器具需求评估和使用指导等工作;做好辅助器具适配回访工作。

(四)市、区县(市)两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

第七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为:具有长沙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经湖南省残疾评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残疾人,包括重点补贴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

(一)重点补贴对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0-17周岁的残疾儿童青少年(申请时未年满18周岁)。

(二)其他补贴对象。除重点补贴对象外的其他残疾人。

第八条 ?根据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辅具类别、适用对象、补贴标准、使用年限和评估要求等规定,对重点补贴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实施分类补贴。

(一)对于重点补贴对象适配《指导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实际价格低于最高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价格给予补贴;实际价格超出最高补贴金额的,按照最高补贴金额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自行承担。

(二)对于其他补贴对象适配《指导目录》内的辅助器具,按照补贴标准分档补贴。补贴标准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按照补贴标准的80%补贴;补贴标准高于500元的,按照补贴标准的60%补贴;“湖南省残疾人互联网+康复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辅具服务平台”)中的产品价格低于补贴标准,按产品价格和上述比例分档给予补贴。

第九条??申请辅具类别与数量。

(一)根据《指导目录》,同一类型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只能享受一次适配补贴,使用年限到期后,可重新申请。

(二)补贴对象申请同一类型辅助器具时,每次只能申请1件。但0-14岁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应双耳适配助听器的,可一次性申请左右各1台助听器,按2件计算;肢体残疾经评估应适配假肢的,可一次性申请2例,按2件计算;肢体残疾经评估应适配矫形器的,可一次性申请2例,按2件计算。

(三)原则上补贴对象不得跨残疾类别申请辅助器具,但多重残疾人除外。多重残疾人申请与其残疾类别相对应的辅具,补贴总数不得超过3件。其他类别残疾人申请多种辅助器具适配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件。

第十条 ?在享受工伤保险、军残、医保、社会救助等政策保障中包含了辅助器具适配费用的,在其产品使用年限内不再重复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三章??适配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对象(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登录“辅具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程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线上申请操作困难的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可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工作人员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辅具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评估。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是指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或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机构通过对残疾人身体功能状况、个人愿望、居家环境、经济状况、回归社会目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对残疾人适合的辅助器具种类、尺寸及配件,以及是否需要定改制等,提出适配意见。

(一)初级评估。由各区县(市)残联依托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委员(专干)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适配申请进行评估,提出适配意见。

(二)县级评估。各区县(市)残联委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或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适配申请进行评估,对初级评估意见进行复核。

(三)初级评估和县级评估意见须上传至“辅具服务平台”,作为区县(市)残联审批的依据。

(四)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区县(市)产生争议的评估意见进行复核。

(五)残联免费为补贴对象提供适配评估服务。市残联和区县 (市)残联可在年度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预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层专职委员培训费用、购买专业评估机构服务费用以及其它工作费用。

第十三条 ?审核。

(一)初审。街道(乡镇)残联受理补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级评估及初审,并将初级评估及初审意见报区县(市)残联审核。

(二)复审。区县(市)残联对于街道(乡镇)残联提交的初级评估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确定辅助器具补贴种类和补贴标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适配。

(一)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审核通过后,补贴对象登录“辅具服务平台”,根据需求选择辅助器具产品,向服务机构提交订单,等待服务机构安排发货或由对象到服务机构接受适配服务。服务机构在接到订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发货。适配服务完成后,补贴对象和服务机构双方登录“辅具服务平台”进行确认。

(二)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展示体验、选购配送、定(改)制、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维修保养、跟踪回访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服务机构开展辅助器具租赁、租借、回收再利用等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评价。残疾人收到辅助器具后,可通过“辅具服务平台”对辅助器具产品质量、使用情况、配送情况及机构服务水平等进行满意度评价。市残联和区县(市)残联定期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机构服务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十六条 ?结算。补贴标准额度内的资金,由区县(市)残联依据相关凭证与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结算。超出补贴标准应由残疾人自付的资金,由残疾人与服务机构自行结算。

第四章 ?服务机构和产品

第十七条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和产品是指经公开招标进行入围审核,纳入“辅具服务平台”名录的机构、组织及辅助器具产品。

(一)在入围湖南省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及辅助器具产品名录范围内,市残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按照相关程序确定入围长沙地区的机构和产品名单。

(二)入围长沙地区的服务机构依托“辅具服务平台”开展辅具适配服务。补贴对象可选择任一定点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服务机构根据补贴对象需求及适配工作需要可采取上门开展服务或邀请补贴对象到服务机构的实体店(点)进行辅助器具适配体验。服务机构应按协议要求为补贴对象提供辅助器具配送服务,双方自行议定配送和接收辅助器具的方式。

(四)市残联对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产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框架协议约定条款,有效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应将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主要包括:辅助器具补贴经费、评估经费、培训经费及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经费等。

(一)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省级资金外,剩余部分市和区县(市)按照5:5的比例分担。评估经费按照不高于年度辅具补贴总额的15%安排。

(二)市和区县(市)要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区县(市)财政要安排预算资金支持区县(市)残联整合资源建设本级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市财政对按照《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指南》标准建成后的辅具中心,按建设投入资金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市、区县(市)残联要会同财政、纪检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辅具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已享受适配补贴的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有偿转让。对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予享受辅助器具补贴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对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服务机构,依法列入“失信名单”通报,取消其入围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中不再安排《指导目录》中的辅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年 3?月 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同类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见附件):1、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

2、长沙市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审批、结算流程图

3、未同时享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补偿的承诺

4、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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