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政局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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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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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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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财政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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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养老服务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4〕1号)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资金,主要包含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养老服务专项经费、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项目的资金等。
第三条??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科学预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提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扶持政策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养老服务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执行已批复的养老服务资金预算,保障养老服务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三)负责编制养老服务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养老服务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
(四)对养老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民政局研究资金扶持政策,并制定和修订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年度养老服务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批复下达资金,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三)组织市民政局对养老服务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四)对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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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根据使用用途,养老服务资金主要分为建设类补助、运营类补助和其他类补助三类。
第七条??建设类补助主要包含以下补助项目: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下同)通过新建或改(扩)建新增托养床位的,取得结论为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区县(市)民政部门(含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下同)备案(含变更备案,下同)凭证后,满足启动运营一年且运营后累计有三个月在院(当月在该养老机构入住累计满16天,下同)的老年人数占备案床位数的比率满40%的条件下,可以申请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建新增托养床位给予10000元/张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改(扩)建新增托养床位给予5000元/张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同一地址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累计床位数不得超过最新备案的床位数(备案床位数计算要求附后)。建设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含湖南湘江新区,下同)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经区县(市)民政部门验收通过,且消防安全合格的新建3A级及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满3个月并完成等级评定后,可以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
新建的3A、4A、5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分别达到400平方米、500平方米、800平方米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区县(市)级财政按不低于市级标准给予补助。
(三)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经区县(市)民政部门验收通过的新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含原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下同),在运营满3个月后,可以申请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
市级财政对新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按一、二、三类标准分别给予每个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各区县(市)自行制定相关办法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进行补助。
第八条??运营类补助主要包含以下补助项目:
(一)敬老院运行经费。取得结论为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敬老院,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财政每所每年各安排5万元运行经费,不足部分由街道(乡镇)兜底解决。区县(市)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管理运行情况,对市级、区县(市)级敬老院运行经费进行统筹安排拨付。
实行敬老院县域统建统管的区县(市),由区县(市)自行明确运行经费资金来源和兜底责任。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取得结论为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在购买养老机构责任险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含公建国营,下同)的社会福利中心每收住1名非特困供养对象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按照能力完好(对应“自理”)、轻度失能和中度失能(对应“半失能”)、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对应“失能和失智”)老年人,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160元、350元、500元的运营补助;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收住非特困供养对象的本市户籍的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运营补助。
养老机构的运营补助,全市补助总额按4:6的比例,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分担。市级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计算总额,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剩余部分由区县(市)级财政按标准补足。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评定为A、2A、3A、4A、5A级,且消防安全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地责任险的前提下,分别给予A、2A、3A、4A、5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年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运营补助。
市级补助资金按照A、2A、3A、4A、5A级每年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助总额,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剩余部分由区县(市)级财政按标准补足。
提供托养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同时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和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经区县(市)民政部门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营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可以申请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
市级财政给予每家符合条件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每年适当金额的运营补助,区县(市)自行制定相关办法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进行补助。
达到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要求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可以申请参照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进行等级评定。相关运营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按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条款执行。
(五)连锁运营补助。达到连锁运营(即同一运营主体在同一区、县、市连锁运营3A级及以上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达到3家及以上,下同)标准的运营主体,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根据其在该区县(市)连锁运营的3A级及以上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在原有运营补助标准上,给予每家每年4万元的连锁运营补助。
达到“全街道整体运营”(即同一运营主体在运营了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前提下,在该街道、乡镇70%以上的社区、村运营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下同)标准的运营主体,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其在该街道(乡镇)连锁运营的3A级及以上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在原有运营补助标准上,给予每家每年8万元的街道整体运营补助。
“全街道整体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简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下同)可以计入连锁运营数量,但不同时享受连锁运营补助和街道整体运营补助。市级补助资金根据享受连锁运营补助、街道整体运营补助的3A级及以上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分别按照每个每年2万元和每个每年4万元的标准计算总额,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剩余部分由区县(市)级财政按标准补足。
(六)老年助餐服务补助。市级财政每年安排老年助餐服务补助资金,对区县(市)老年助餐服务财政投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依据区县(市)已备案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数、年度老年助餐服务人次、特殊困难老年人送餐上门人次、老年助餐服务满意度等情况按因素法分配。具体补助范围、方式、标准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含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下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其他类补助主要包含以下补助项目: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散居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市级以上劳模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及百岁老年人可以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补助通过照护服务的方式实施。
完全失能和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可享受每月不超过500元的服务补助;中度失能的老年人可享受每月不超过400元的服务补助;轻度失能的老年人和能力完好的百岁老年人可享受每月不超过300元的服务补助。
在长沙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中已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享受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可以按照其能力等级享受相应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
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原则上按全市补助总额的1:2比例进行分担。市级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计算总额,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剩余部分由区县(市)级财政按标准补足。
(二)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补助。已建立并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的养老机构、有托养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月。
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补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养老机构的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补助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原则上按全市补助总额的4:6比例进行分担。市级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计算总额,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剩余部分由区县(市)级财政按标准补足。
(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对等级评定为三级、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由市级财政在评定周期(三年)内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按程序申请并通过升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当前评定等级与升级前的评定等级已享受的补助标准差额予以补足。
(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重点对养老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效益好、落实养老服务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老年人和老年人家属满意度高的区县(市)给予倾斜支持,补助金额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因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须新增养老服务补助项目或调整补助标准的,由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共同拟定政策,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文件的形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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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预算和分配
第十一条??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中的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各区县(市)的敬老院运行经费、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连锁运营补助、老年助餐服务补助、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补助等项目的补助。
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养老服务专项经费预算金额,按照市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预算金额不足部分,市级福彩公益金可以调剂安排用于预算资金不足项目的补助。
第十二条??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养老服务专项经费按每所每年5万元的标准安排敬老院运行经费后,剩余部分采用项目法计算补助金额,按因素法统筹分配的方式,根据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老年助餐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养老护理员持证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
使用因素法分配所需的相关因素数据由市民政局从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渠道获取,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确认。
各区县(市)分配的金额=(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养老服务专项经费-敬老院运行经费)*(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系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系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系数+老年助餐服务运营系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系数+养老护理员持证系数)+敬老院运行经费。(各项系数计算方式和权重附后)
第十三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补助和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补助资金从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使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在市民政局要求的时间节点内做好养老服务资金的分类分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上报至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对本级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应在市民政局要求的时间节点内向市民政局提交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由市民政局综合各区县(市)养老服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行业监管、资金绩效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商市财政局确定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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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补助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补助申请
(一)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获取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补助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的,须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交相对应的补助申请表(附后)、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变更备案书)、备案回执(变更备案回执)、结论为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和其他相应的证明资料,并承诺确保备案承诺事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
(二)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获取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连锁运营补助、老年助餐服务补助的,须向所在街道(乡镇)提交相对应的补助申请表(附后)、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消防合格证明(设置有托养床位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结论为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和其他相应证明资料,并承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
(三)老年人申请获取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的,按照《长沙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细则》(长民发〔2024〕13号)规定进行申请审批。
散居特困老年人原则上不同时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和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但本办法出台前,已按相关政策文件同时享受两项服务的,可继续同时享受两项服务。
本办法出台前,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已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的其他部分老年人,可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
第十七条??审核
街道(乡镇)要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运营、老年助餐服务等补助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相应的补助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补助申请资料汇总报送区县(市)民政部门。
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服务和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结合养老服务机构日常检查情况(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审核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申请,审核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公示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将拟进行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情况(含补助项目、依据和金额等)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备查,并申请拨付市级养老服务资金。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并据实确定相关补助。
第十九条??抽查
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核实情况作为拨付市级养老服务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资金分配和拨付
按因素法分配的市级养老服务资金,由市民政局在每年上半年根据因素分配计算方法和抽查核实情况进行分配,按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区县(市)财政部门。
按项目法分配的市级养老服务资金,由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市)申报情况和抽查核实情况进行分配,按程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区县(市)财政部门。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上一年度确定的补助方案进行分配,按程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区县(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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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养老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对本区县(市)养老服务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将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有权定期对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资金信息公开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等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及时纠正,并取消其相应补助获取资格:
(一)养老机构和有托养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市民政部门指定信息系统归集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年度内发现第1次,取消其当月相应补助获取资格;年度内发现第2次,取消其自当月起3个月的相应补助获取资格;年度内发现超过3次(含),取消其当年相应补助获取资格。
(二)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未按照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要求运营并提供服务的,年度内发现第1次,取消其当月相应补助获取资格;年度内发现第2次,取消其自当月起3个月的相应补助获取资格;年度内发现超过3次(含),取消其当年相应补助获取资格。
(三)养老机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区县(市)民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3个月的相应补助获取资格。
(四)养老机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自整改期限之日起取消其补助获取资格,直至完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之日。
(五)养老机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取消其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9个月的相应补助获取资格;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取消12个月的相应补助获取资格。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所骗取的养老服务资金,取消12个月的补助获取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养老机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内出现第1次,取消其当月相应补助获取资格;年度内出现第2次,取消其自当月起3个月的相应补助获取资格;年度内出现超过3次(含),取消其当年相应补助获取资格。
取消补助获取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取消补助获取期间的运营数据不计入区县(市)资金分配的相关因素数据。
第二十七条??在资金使用、分配、监管工作中,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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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依据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中央、省级拨付我市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资金按照中央、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之前联合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长沙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标准和分配,由市民政局参照相关政策文件,商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按照《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民发〔2024〕13号)等相关文件开展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和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按照市、区县(市)两级1:2分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见附件):
1.养老机构备案床位数计算要求
2.养老服务机构启动运营时间的计算方式
3.因素法各项系数计算方式和权重
4.《长沙市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申请表》
5.《长沙市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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