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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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已经2025年2月28日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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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长沙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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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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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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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长沙市应急管理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参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长沙市局”)权限内实施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权限内其他依申请类的政务服务事项,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长沙市局行政许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分条块负责制。
第四条??长沙市局在法定职权内对全市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委托下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委托下放)和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实施许可、宁乡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初审、权限内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审批。
第五条 ?长沙市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统一按“受理、初审、审查、决定、办结”五个环节设置。
各办理环节实行时限承诺办结制,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导致产生“红黄牌”情形的,由最先引发的办理环节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以下简称审批处)承担长沙市局行政许可政务服务工作、许可系统在线审查和已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的移交等事务性工作,统一审查长沙市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市本级经营许可证、省厅委托下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数据采用以及行政许可纸质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处、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统称为“业务监管处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按程序规定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工作。
审批处及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处、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等负有行政许可审查职责的业务监管处室统称为“许可审查处室”。
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行政许可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事项,负责指导许可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负责已移交的纸质档案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
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行政许可系统与其他系统的端口及数据对接等信息技术支撑工作。
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加强政务服务办理时限的监督。
“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办理时限“预警”处置工作由审批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处置,对“红黄牌”产生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条 ?行政许可受理环节由政务窗口进行要件形式性审查,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时效性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环节由许可审查处室审查人员按《长沙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操作规程》《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等制度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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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长沙市局应当在长沙市政务服务网和长沙市局门户网站上公示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九条??申请人可采用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使用国家、省厅或长沙市局统一的格式文本,向长沙市局申请行政许可。
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附件1)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长沙市局在长沙市政务服务网和门户网站提供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的下载服务。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时,需要长沙市局说明、解释的,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告知、说明、解释等义务。
第十一条?政务窗口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审核,申请办理的需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接收清单》(附件2)。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许可事项规定材料目录数量和法定形式;
(四)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适格;
(五)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存在不得申请的其他法定情形。
政务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和与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政务窗口线上线下受理中发现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核准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3)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适格的,或存在不得申请的其他法定情形的,按不予受理决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政务窗口接收审核中发现申请人线下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情形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政务窗口接收审核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4)给申请人。
行政许可材料的补正告知书只能在受理环节下达,审查环节不得以材料不全等原由再次下达补正告知书。
第十四条??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一次性告知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完备的,政务窗口应当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5)。
行政许可实施进入受理且下达了《申请受理决定书》程序后,余下办理环节只允许以“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形式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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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委托下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委托下放)、宁乡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初审的安全生产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许可审查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审查,分管审批的局领导决定的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许可审查处室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
(一)申请材料反映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否排除合理怀疑;
(三)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
(四)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安全评价报告结论是否合格,结论性意见的得出是否符合逻辑,应整改的问题是否有依据证实整改到位;
(六)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在申请材料的审查中,对涉及政府及相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和其他行政机关制发的许可证照,以及法定检测检验、考试考核部门出具的凭证或已列入省厅和长沙市局公布的实施承诺的证明事项,只作形式审查。
对申请人自行制作的文件和资料,以及其他第三方出具的协议、证明等材料,应当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所涉安全条件进行实质核查。
第十八条 ?涉及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及《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等手段完成对企业的核查。
特别程序由具体承办人员从系统中启用,并填写启用理由、时限。特别程序执行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在申请的有效时限内关闭。
需涉及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特别程序的,所用时间计入特别程序时限。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发现企业有需要整改的问题,应限定企业整改时限,企业整改时间纳入特别程序时限。
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未能完成问题整改的,许可审查处室按照“不予许可”程序办理,但需告知申请人问题整改完成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现场核查组人员应当对照《现场核查表》的内容逐项进行核查,详细记录核查情况,对企业提供的资料逐一进行核对,在核查结论中写明“符合许可条件”或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结论,由现场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企业盖章。对符合核查要求的企业,将核查表作为许可的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待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后,再申请复查,复查完毕后负责组织核查的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将《现场核查表》及许可案卷一并移交审批处。
第二十条??在申请材料的审查中,发现存在合理怀疑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人员;
(二)接收申请人或者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真实情况所做的承诺或说明、证明材料;
(三)利用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或者其他监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
(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五)召开行政许可听证会;
(六)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审查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的安全生产重大利益的,许可审查处室应当出具《行政许可权利义务告知书》(附件6)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陈述申辩,许可审查处室应当安排2名工作人员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询问(陈述、申辩)笔录应当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重大、疑难、复杂许可事项,由许可审查处室集体研究,把握不准的,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召开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长沙市局承诺的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四条??长沙市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或需申请人进行问题或隐患整改的,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法定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长沙市局在办理省厅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本规定对申请的许可事项实施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名义作出许可决定,并接受省厅的指导监督。
省厅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颁发机关栏应当盖“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章,未加盖的视为无效证。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先经长沙市局审查后报省厅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受理、初步审查形成的资料及审查意见报送至省厅。
第二十七条??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处应当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7)。
需要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的,审批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格式文本,印制相应行政许可证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项,作出决定后,审批处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附件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附件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附件10)。
第二十八条??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1),并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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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变更申请。
第三十条??审批处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涉及整治、整合或者改、扩建以及其他安全条件发生改变的变更事项,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处负责出具《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2),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处出具《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3),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在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交延期申请书。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审批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审批处经审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符合下列直接延期条件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不再实质审查,以《直接延期审批表》(附件14)的形式,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后,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如果经审查不符合直接延期条件的申请,按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要求办理延期手续。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
2.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未降低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3.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企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第3种情形的,应当在延期申请书中予以说明,并出具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四)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2.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3.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4.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五)非煤矿山生产企业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4.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审批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由审批处出具《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5)和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不准予延续的,由审批处出具《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6),应当载明不予延续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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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听 ?证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长沙市局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举行听证。
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长沙市局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长沙市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长沙市局应当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听证。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书送达长沙市局。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日前提出;是否准予,由长沙市局依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参考听证主持人提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建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提交给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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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撤销和注销
第三十八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长沙市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九条??需要撤销的行政许可,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项的,由许可审查处室依法撤销。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行政许可相对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许可审查处室立案,会同政策法规处调查取证,查证属实的依法撤销。
(三)许可审查处室在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案件中,应当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问题的有关情况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由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承办处室办理行政许可撤销案件,应当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7),载明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事项、内容、范围和撤销的法律依据等内容,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和相关案卷直接送达申请人。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由承办处室归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由申请人申请,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注销行政许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专业监管机构提供的应当注销的有关证据,由审批处办理,出具《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8)送达申请人。
符合法定注销情形的,由审批处提出注销申请,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在长沙市局门户网站或媒体上发布注销公示。
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信息应在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七章??许可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办公室和审批处应当按照长沙市局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过程资料的管理,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四条??审批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整理已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资料以及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决定批复,移送局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文书,一律使用长沙市局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和文书编号规则。
第四十六条??送达给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类文书,审批处按《应急管理行政许可文书编号规则》(附件19)统一编号。同一许可事项文书的文书送达回执使用一份,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文书送达回执》(附件20)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号码。
以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类文书的,邮寄回执单可替代送达回执。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的电子档案材料与线下提交的纸质档案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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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审批处应当将行政许可情况定期告知区县(市)应急管理机关,指导和督促下级应急管理机关加强对被许可对象“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局机关纪委应当加强对局机关行政许可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四十九条??长沙市局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或者信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长沙市局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可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1年内受到2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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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有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的行政许可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