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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5年08月13日 15时05分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4



长沙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保障城市房屋住用安全,根据《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 长沙市是白蚁高度危害区,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城市房屋,均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强化白蚁防治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白蚁防治站负责具体实施市区范围内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和复查复治,对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白蚁防治所进行业务指导,以及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对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住房城乡建设或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其下属的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各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及复查复治的实施。

本办法中,市白蚁防治站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白蚁防治所统称为白蚁防治单位。

第六条 市、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或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白蚁防治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白蚁防治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强化人才队伍保障,不断提升白蚁防治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加强防治能力建设,按要求建立白蚁防治标本室(柜)、专用仓库、质量检测室、档案室及白蚁防治科研基地等设施;应加强白蚁防治行业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行业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当积极运用害虫综合管理(IPM)策略,推广绿色、智能防治方法。

第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建立健全白蚁预防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应当在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内定期回访检查;应建立白蚁防治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相关档案资料在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内不得销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15,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应填报《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单》,并提供建筑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等必要资料。

白蚁防治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要求、《湖南省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有关规定及受理登记内容,实施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 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与白蚁防治单位应共同对白蚁预防工程质量按照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及受理登记内容进行检查验收,质量验收合格后,由白蚁防治单位出具《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进行物业承接验收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

《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单》《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应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并移交给市、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发生蚁害,属于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内的,原白蚁防治单位应及时组织勘查,并免费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房屋管理单位应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进行灭治。

第十四条 白蚁预防和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内的复查复治、防治新技术新药物的推广应用及白蚁危害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其农药登记的使用范围应包括白蚁防治)。白蚁防治单位应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森林、城市绿化、水利设施、农村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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