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专区-长沙市人民政府网站_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6年03月31日 13时10分
  • 来源: 市科技局
各有关单位:

加强科技项目的规范管理,现将《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2026331


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相关科技政策和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以市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及其他获得支持的事项。

第三条??市科技项目纳入长沙市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进行全流程管理(保密或按要求不公开的项目除外)。项目管理相关主体可在线查询项目各流程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政策制度,并执行、监督、宣传;

(二)组织研究提出重大技术需求、总体任务及相关专项;

(三)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建立项目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及信息共享;

(七)负责组建和管理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

(八)组织开展项目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九)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五条??专业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市科技项目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管理流程;

(二)依据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方案,开展项目咨询、形式审查、评审、中期评估、验收等事务性工作;

(三)实施过程管理,跟踪项目任务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推进项目执行中的重要事项,客观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开展项目绩效跟踪管理,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五)协助开展相关科技领域调研;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研发等相关研讨、培训工作。

第六条??项目推荐单位包括湘江新区及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含)以上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长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等,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域的项目,主要审核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不得推荐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的项目;

(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服务与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撑,推动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或参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推荐项目的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建立健全项目的推荐、实施过程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加强相关科研活动的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成果转化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省、市科技政策;

(三)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按照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按要求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

(七)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做好项目成果的发布审查、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科普和宣传工作,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承诺所申报项目未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二)集中精力开展科技创新,对项目主攻方向、技术路线、研发进度、任务衔接、协同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足额完成;

(三)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接受项目监督、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主要职责是:接受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委托,遵循独立、保密、回避、公正原则,在科技项目评审、评估、验收、咨询等环节提供个人专业意见。

第三章 ?项目类别设置

第十条??市科技项目包括以下八个类别: ??

(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包括:“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二)创新主体培育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认定奖励资金在内的创新主体培育奖补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项目。包括:技术交易补贴、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补贴、中试基地与概念验证中心补贴等。

(四)科技创新创业平台项目。包括:国家级创新平台配套、市级创新研究院、市级工业技术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与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支持经费。

(五)科技创新人才引育项目。包括: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引智项目、科技副总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等。

(六)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支持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

(七)创新生态建设项目。包括:科技创新决策咨询项目、科普场馆建设和运营补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市外高校技术转移基地经费、大学生创业导师项目,以及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等。

(八)指令性项目。主要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健全差异化管理要求,实施竞争择优、“揭榜挂帅”、定向申报、定向委托等多种立项方式。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项目、应急科技攻关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申报。支持形式主要采取前资助、后补助、滚动资助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无偿资助、奖补、政府购买服务、先研后股、科技金融资助等。具体立项方式、支持形式及管理要求由市科技局在制定具体政策和发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时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推荐

第十二条??指南编制与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规划目标,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创新工作重点编制和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时间与方式、评审组织方式、资金支持方式等。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原则上采取网络在线方式提交,涉密项目除外。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除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人才项目外,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无推荐权的)均无未验收的市科技项目。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或者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立项支持的其他单位。

(四)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通知)要求,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科研人员或聘期能覆盖项目执行期的全职聘用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

第十四条??项目推荐。市科技项目按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推荐,奖补类项目可根据工作实际免除推荐程序。

(一)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部属、省属,以及市级创新研究院和赋予推荐权的改制科研院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查,以单位名义行文推荐。二级及以下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行文推荐。其他申报单位为市属单位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并行文推荐。

(二)申报单位注册在国家、省级园区的,由各园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由园区管委会行文推荐,同时向所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单位申报,由注册地所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并行文推荐。

第五章 ?项目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专业机构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

(一)对审查合格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业机构,运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或论证,主要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通知)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开展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的,应实施留痕管理,可采取文字、录音、录像或图片的形式进行记录。

(二)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按照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

(一)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原则、评审情况,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和区域、行业、重点领域发展技术需求等,结合资金预算情况进行研究,确定入选项目名单和支持方案,与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经审定后的拟立项项目应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按照要求不能公示的项目除外)。如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实名书面提出,由市科技局核实,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复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文件,其中,前资助项目、奖补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并拨付资金;滚动资助项目、后补助项目由市科技局行文下达,待通过验收或中期评估,经审定后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除部分奖补类项目外,项目承担单位需在立项后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约定主要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

第十九条??指令性项目根据上级文件组织实施,通过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直接下达。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的约定组织实施,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形成的重要成果等。明确目标和进度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项目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科研人员可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上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制定,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实行项目中期评估制度。在滚动资助项目实施中期,市科技局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目标和任务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实行科技报告制度。支持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研发或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技报告管理要求在验收前提交科技报告,实现我市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二十六条??项目立项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方向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和目标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

(七)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或其他必须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对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审定后批复予以结题。

第二十八条??结题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核查批准后,应收回未使用和使用不合理的专项资金,并完成后续工作。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对约定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专业机构按程序进行。简化验收形式,合并技术和财务验收,在项目执行期满后,依据项目任务书要求,采用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方式评价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前资助项目还需评价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项目约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第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验收最终结论为不合格。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配合验收工作;

(二)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未经批准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或编造科研成果等;

(四)违反科技伦理规范,或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督执行;

(五)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六)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市科技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申请验收。

对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仍未申请验收和第一次验收未通过后6个月内未申请第二次验收的,前资助项目视为拒不验收,后补助项目作验收不合格处理。

对验收不合格的前资助项目,按程序收回未使用和使用不合理的专项资金,并且从验收不合格确认之日起2年内限制申报市科技项目;对验收不合格的后补助项目,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十三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推广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五条??对涉密项目取得的成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科技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法人单位后续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市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承担项目评审组织工作的专业机构当年度不能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不能进行与申报市科技项目相关的有偿服务;

(二)市科技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立项、中期评估、验收等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立项、中期评估、验收等评审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应实现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的全覆盖。

有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擅自调整项目目标和任务的,拒不验收的,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挪用、套取市科技专项资金等情况的,按照《长沙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长科发〔20243号)有关规定处理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为推荐单位的处理项目负责人),并阶段性或永久限制申报市科技项目,直至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
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