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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6-20 11:00 字体大小: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网约出租汽车发展迅速,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受到了巨大冲击,车辆空驶率日趋上升,单班驾驶员比例增加,市场呈萎缩状态,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收入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将每轮经营期适当延长可以减少一轮经营期的总成本,给企业及驾驶员适当增加收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结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市场变化、车辆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将我市巡游出租汽车每轮经营期调整为6年。目前北京、武汉、重庆、西安等大中型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期为6年。

二、总体要求

对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权进行有效、规范、公正的管理,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乘客的权益和安全,并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和形象。

三、重点内容

1.合理确定车辆经营权期限。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制,结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每轮经营权有效期为6年/期。

2.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出租或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3.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按照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继续推进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依法做出准许继续经营、核减车辆经营权、收回车辆经营权的决定。

四、组织实施

《通知》自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一是明确经营权为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二是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经营者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三是要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车辆安全、服务质量和经营行为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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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202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