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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8字体:[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机制,严格准入退出,促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制,结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每轮经营权有效期为6年。

二、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使用管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出租或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三、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按照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继续推进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依法做出准许继续经营、核减车辆经营权、收回车辆经营权的决定。

四、本通知自20246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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