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成效,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文件。
二、起草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等17个单位意见,经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于2025年7月17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明确禁燃区范围为:湖南湘江新区(包括直管区域的岳麓区全境,以及托管的望城区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全部区域;望城区的高塘岭街道、铜官街道(湖南华电长沙电厂以外区域)、乌山街道(黄桥大道以东区域)、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月亮岛街道、丁字湾街道;长沙县的湘龙街道、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梨街道、长龙街道、安沙镇、黄兴镇、黄花镇。
明确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中燃料组合Ⅲ类(严格)执行,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当按照《生物质锅炉技术规范(GB/T44906-2024)》使用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四、组织实施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城管部门依法牵头开展禁燃区内相关经营户(含个体工商户)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