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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8-11字体:[ ]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治理成效,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称禁燃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湖南湘江新区(包括直管的岳麓区全境,以及托管的望城区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全部区域;

(二)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铜官街道(湖南华电长沙电厂以外区域)、乌山街道(黄桥大道以东区域)、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月亮岛街道、丁字湾街道;

(三)长沙县湘龙街道、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梨街道、长龙街道、安沙镇、黄兴镇、黄花镇。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燃料组合Ⅲ类(严格)执行,具体为: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管理要求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当按照《生物质锅炉技术规范》(GB/T44906-2024)使用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四、管理职责

(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城管部门依法牵头开展禁燃区内相关经营户(含个体工商户)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监管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税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通告自2025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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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

???????????????????????????? ???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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