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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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经发局,各区、县(市)发改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湘发改法规规〔2022〕37号)、《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粮执〔2022〕131号)及发展改革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清单之外的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级裁量权基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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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2.《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3.《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4.《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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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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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进行备案或已备案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违规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 |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3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行为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5 |
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理维护义务的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并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6 |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巡查变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碍管道建设的行为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7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招标人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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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从轻处理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处理结果 |
法律依据 |
1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为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收购粮食100吨以下,经责令改正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粮食流通条例》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粮食数量5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粮食流通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3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为 |
经责令改正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4 |
违规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经责令限期改正,虽未在限期内改正到位但已有整改方案,且总能源包费在20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5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行为 |
经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限内已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但报告不全面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6 |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 |
经限期整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但有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措施,已经明显取得成效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附件3:
《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减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发展改革领域所有行政违法行为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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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长沙市发展改革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障碍的行为 |
有上述违法行为,经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在限期改正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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